邵陽新聞網11月4日訊(通訊員 袁雪浪 陳良曄)近日,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因采“野花”而引發的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件,被告人蔣某因上山采挖野生蘭花草培育出售,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蔣某指認現場)
基本案情
蔣某因創辦苗木場出售蘭花等植物,遂想到上山采挖野生蘭花草種植培育。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清明節期間,蔣某多次到城步蘭蓉鄉會龍村石落水山場采挖野生蘭花草進行移栽培育。經鑒定,蔣某共計采挖野生蘭花草246株,其中野生蕙蘭138株(活株129株,死株9株),野生春蘭108株(活株95株,死株13株),保護級別均為二級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春蘭(左)·蕙蘭(右)
2024年7月9日,偵查機關將蔣某非法移栽的246盆野生蘭花草予以扣押,涉案活株野生蘭花草移交至南山國家公園金童山自然保護區雙江口珍稀植物園進行種植管理。
蔣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賠償會龍村村委會5000元生態修復金。
法院審理
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蔣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蔣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并經城步苗族自治縣社區矯正管理局調查評估,可對其適用緩刑。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君子愛花,取之有道。野生植物是非常珍貴的自然資源,一旦遭受人為采挖破壞,種群數量將大受影響,生態修復困難。每個公民都應樹立和提高保護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意識,在野外、山上遇到不認識的野生植物,千萬不要隨意采挖和損毀,以防觸犯法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