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新聞網訊(通訊員 劉正春)近日,新寧縣出臺了《較大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在省、市出臺的較大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發生較大環境問題將如何追究相關單位和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辦法明確了環境問責5種情形和問責對象,包括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在環保工作中失職瀆職,或對已發生的環境敏感問題不重視、應對處置不當,導致事件惡化,造成較壞社會影響的;未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任務,或發生其他較大環境違法事件,導致上級對新寧縣實行全縣域區域限批或局部限批、扣減環保專項資金等懲罰性措施的;不執行縣委、縣政府有關環保重大工作部署,情節嚴重的;發生其他較大環境問題(事件)需要問責的。
對責任單位,問責方式包括對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或個人警示通報、約談、責令整改;新上建設項目限批;根據情節輕重,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及對領導班子進行調整處理。對責任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或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停職、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因失職瀆職造成較大環境問題(事件)的責任人,不論其是否調離原單位、已提拔重用或者退休,將實行終身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