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在全國公安機關規范執法視頻演示培訓會上要求,民警執法時,面對群眾圍觀拍攝,在拍攝不影響正常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要習慣在“鏡頭”下執法,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新京報7月27日)
隨著依法治國的全面推進,公民的法制意識日益增強,尤其是當前電子科技產品不斷創新,群眾維權取證的手段變得更加便捷和多樣化,人人都是自媒體,個個都是麥克風,社會輿情只可疏導、無法堵截。
筆者就曾參與過一起糾紛調解案,其中一方當事人對取證、調處等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在處理該糾紛的過程中,筆者不但沒有反感、制止當事人的行為,反而因為有了外界的監督,時刻提醒自己要慎言慎行、依法依規對該糾紛進行調處。
可以說,在“鏡頭”下執法是雙重監督和雙重保護,既是監督防止被執法者暴力對抗、保護執法者遠離濫用職權之嫌,也是監督執法者依法行政、保護被執法者免受暴力執法的危害。被執法者要理性維權,主動配合執法,拍攝方式不能阻礙正常執法;圍觀群眾要客觀公正,要知悉為了賺人眼球而斷章取義地剪輯拍攝視頻甚至彎曲實事進行解說是違法犯罪的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懲戒;執法者要做到執法有據有度,無畏群眾監督,習慣拍攝式監督。
在“鏡頭”下執法是社會法治的進步,公務人員要學會改變行政思維,提高法律水平,習慣文明執法、依法行政,習慣處處都是攝像頭、人人都是監督員。制度是約束權力的“籠子”,而社會監督就是關上“籠子”的那把“鎖”,在法律面前,執法者沒有選擇式公開、隨意性隱瞞的特權。
對于此次公安部明確提出的民警要習慣在“鏡頭”下執法的要求,社會輿論是給了滿滿的32個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