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絡熱傳的米脂巡特警張偉強與交警當街發生沖突一事有新進展,涉事雙方均被停職接受米脂縣紀委調查。(華商報9月21日)
細觀該事件,涉事雙方身份特別,均為執法人員,理當知法、懂法、守法、護法,執法者應依法按程序履行職權,執法對象應依法理性維權,事情本可按部就班地通過法律程序進行妥善解決,卻因當事的執法人員目無法紀,執法過程讓人大跌眼鏡。
一是當事巡特警不能清醒地認識到自己已然違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當事巡特警已然離車,違章停車是事實,豈能因為自己是警察就可以“人在場不要按違停處理”?
二是當事交警執法方式有問題。公安部規范指出,民警執法應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便衣民警應主動出示;著裝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證》,但執法對象要求出示時應當出示。在此次事件中,執法對象要求出示證件,本是合理合法的要求,當事交警豈能拒絕?至于一言不合上演全武行,與執法對象發生肢體沖突,致其受傷、衣服被扯破,已是純粹的粗暴執法,嚴重損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三是當事交警的上級領導更是官本位至上、目無法紀。米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楊海波對張偉強聲稱“你不是我呀,你是我,交警也不會照相,你也不是米脂縣公安局局長呀”、“擺正自己的位置,你看你是幾斤幾兩,咱們要把咱們身價弄清楚”。作為執法人員的上級領導口必言官、目無法紀,發出此等言論,筆者也是醉了。法律面前本應人人平等,身價一致,豈能因為“縣官不如現管”,就可以無所顧忌、肆意妄為、藐視法律,甚至違法違紀不用付代價?
作為執法人員,是國家意志的執行者、人民利益的捍衛者,其思想認識、執法言行對社會產生著巨大的影響。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首先就要治理執法人員中的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和隨意執法、粗放執法等突出問題。一是要教育引導執法人員牢固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信仰法治、崇尚法治、堅守法治,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堅定不移地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踐行者、推動者、保障者。二是要進一步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健全完善執法標準、執法程序和裁量基準,確保各項執法活動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始終在法治軌道內規范運行,真正體現社會公平、彰顯法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