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施行至今,由于處罰標準上不封頂,無疑給環保部門執法“撐腰鼓勁”,堅決糾正了“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邪風歪氣,所有環保遺留問題有望得以從源頭上解決。到底能不能根治?這是擺在黨和人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時下,一些執法人員卻曲解了環保法本來意義,認為只要牢牢抓住“重處罰”三個字即可,不知道環保以“保”字為重、以“罰”字為輔的道理,也不懂得從“起點上”加以“預警”,導致一些違規生產企業“花錢消災”現象時有發生。如此這般,反而給“真污染假治理”以可乘之機,一度造成“推、拖、閃、避”負面影響,污染“反彈”防不勝防。
歸根結底,一些企業之所以違規生產,最重要存在認識不足這個“通病”,那些老板總以為“錢是萬能的”,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重罰背后是后悔不迭。作為污染排放的主體,不少企業缺乏環保意識,而且在處罰之前算過一筆賬,認為偷排偷放只罰款數萬元比清潔處置耗資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來得劃算,自以為是“理性經濟人”,隨著罰款頻率和數量“水漲船高”,就在企業法人難以承受“金錢”之痛之際,環保執法人員卻是一臉無奈狀,愛莫能助。
與其說污染影響人居環境,還不如說環境決定人類健康與壽命長短,在處罰無上限的新法之下,經濟制裁辦法好是好,至少一段時間內“剎住歪風”,不失為明智之舉,值得點贊和推廣。以經濟杠桿矯正社會責任意識,倒逼企業法人談“污”色變,從某種意義上說,效果確實可圈可點。
但是,光下發整改通知書不尋找污染源頭,一味處罰不抓住“預警”這個“牛鼻子”,或許離中央初衷尚有距離。開展污染整治,處罰是手段,目的是根治“毒瘤”。從長遠看,堅持把城鄉環境治理體系與“同部署、同執法、同保護”統一行動結合起來,讓縣級、鄉級政府切實承擔起建設和完善農村公共設施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及時有效解決排污設施設備陳舊、污水污物直排橫流、垃圾亂扔亂丟亂堆等現象,提前介入到污染層面加以整改,真正發揮處罰最大作用,效果或許事半功倍。
實際上,新環保法并非零污染的代名詞。法治的效果,關鍵在于執法嚴肅性,一旦偏頗情況天壤之別,即便重罰也無濟于事,甚至性質嚴重者全盤皆輸。環保不是開開罰單那么簡單,也不是“過家家”那么兒戲,要求案件執法不應有任何例外,否則尋租、合謀、串聯等顯性腐敗一旦發生,后患不堪設想,嚴重誤入“不歸路”,這樣或許比整治之前更危險可怕。
當然,在環境整治方面,要想杜絕以處罰代環保、邊處罰邊違法、這里達標那里污染等新老問題,不僅需提防執法者對守法企業“無端挑刺”、吃拿卡要、勒索敲詐等隱形腐敗,而且需從正面引導企業走綠色環保發展之路,更需從制度層面滋生行政相對人“超前意識”,換言之就是“提前預警”,讓他們在企業違法之前“早有準備”,確保把污染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
由此可見,污染整治,重罰背后亟需“預警”勢在必行。具體到企業來說,就是客觀評估其選址、搬遷、退出、關閉等各個環節隱患問題,在科學論證生產種類、規模控制、排放渠道、使用途徑、長遠預見等方面,特別對已批準投產企業,應當予以按期自查、群眾舉報、執法處理“三管齊下”,實現環保“立體式”監管全覆蓋,從源頭上杜絕污染源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