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刑事訴訟法》以來,先后經1996年和2012年兩次修正,新的刑事訴訟法將于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通過對新《刑訴法》的學習和解讀,我認為新的刑訴法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個重大進步,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現行的檢察制度。下面,我就刑訴法的修改與檢察制度的完善談談自己的學習心得,借同志們參考。
一、強化偵查、強制措施,提高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1、恰當延長傳喚、拘傳時間。
新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2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對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案件增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措施。
新刑訴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所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3、賦予檢察機關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權力。
4、在查詢、凍結的范圍中增加了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規定。
二、完善了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制度
1、完善了不起訴制度。
新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
新刑訴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③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3、明確了檢察官舉證責任。
4、規定了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案卷移送制度。
5、增設了開庭前的準備程序。
6、增設了量刑程序,賦予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
7、新增了第二審開庭審理前查閱案卷的規定。
8、規定了再審案件強制措施的決定程序。
9、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新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對附條件不起訴作了具體規定。具體條件:
①僅限于未成年人;
②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五章、六章規定的犯罪;
③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④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
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沒有異議。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10、設置特定范圍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即通常所說的刑事和解)。
新刑訴法第五編第二章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包括三條: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了刑事和解的條件:
①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犯罪案件;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④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⑤除瀆職犯罪以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另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
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了和解的基本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了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的處置,包括檢察機關的不起訴和審判機關的從寬處罰。
三、改革審查批準逮捕程序
1、使逮捕條件具體化
新刑訴法第七十九條對逮捕的三個條件沒有改變,但對“社會危害性”提出了五條具體標準,即:①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②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③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④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⑤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此外,刑訴法還對三種情形作了應當逮捕的例外規定:
①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
②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③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
2、采取措施使審查逮捕程序具有公開性、訴訟性。
3、延長了檢察院自偵案件審查逮捕的時間。
新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了自偵案件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也就是說最長可以在十七日內作出決定。
4、建立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
四、全面強化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
1、設立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加強檢察機關對羈押執行的監督。
2、設立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監督。
3、對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的違法行為的監督。
新刑訴法總則第四章第三十二至四十六條規定了辯護和代理的相關內容和訴訟權利。
新刑訴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4、通過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加強對非法取證行為的監督。
5、明確檢察機關對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包括自偵案件的查封、扣押、凍結等)
6、加強對簡易程序審判活動的監督。
新刑訴法第二百零八條和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中明確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并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7、將量刑納入法庭調查有利于對量刑活動的監督制度。
新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這樣規定,有利于對量刑活動的監督制約。
8、完善了死刑復核法律監督。
9、完善對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監督。
新刑訴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10、關于對強制醫療的規定和執行的監督。
11、建立沒收程序,賦予檢察機關新的職權和監督職責。
五、加強對檢察機關執法活動的制約和監督,規范執法行為
1、完善了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
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特殊含義
新刑訴法第二條中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實質上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的特殊含義。理由是緊接著規定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如非特殊含義,那就屬于重復規定,也就沒有意義了。
②刑訴法第十四條辯護權的強調。除重申辯護權外還規定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進行控告。
③“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新刑訴法既規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又規定了如實供述的義務,實際上是“不強迫自證其罪”與如實供述義務并存,但兩者并不矛盾,一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另一方面要求偵查人員不得強迫其自己證明自己有罪。
2、完善了辯護制度。
新刑訴法第三十六至四十條等條款分別規定了辯護人的會見權、調卷權、申請調取證據權、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申訴權等訴訟權利。
3、非法證據的排除,遏制刑訊逼供。
新刑訴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這條規定主要是通過排除非法證據來遏制刑訊逼供。
4、訊問錄音錄像。
新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續完整性。
5、強化對偵查的監督。
新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當事人、辯護人、訴訟參與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偵查活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提出申訴和控告,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以此來制約和監督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作者系邵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