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計委下發的“二、三級綜合醫院醫療服務能力標準”征求意見稿,引發爭議和“吐槽”。該標準擬在醫院“服務質量”一節規定:三級醫院住院患者死亡率≤0.8%,住院手術死亡率≤1.4‰;二級醫院住院患者死亡率≤4.0‰;住院手術死亡率≤0.28‰。新規遭到廣泛質疑:制定患者死亡率指標,可能導向醫院拒收危重病人,甚至對死亡數據造假。(7月28日《新京報》)
據報道,該征求意見稿中的數據來源于《中國二、三級醫院醫療服務能力基線調查》,此次調查覆蓋全國700多家醫院,患者死亡率則是基于該調查的一個統計學結果。按照國家衛計委醫政醫管局相關負責人的說法,“死亡率指標是行業平均水平的客觀數據。”
從某種層度講,作為醫院醫療服務能力標準,患者的死亡率當然可以作為行業平均水平的客觀數據,也符合調查統計的真實性。但能否用于“醫療服務能力標準”,充當具體的衡量指標,卻要另當別論。
其一、醫院的類別和層次,僅僅是醫院行政級別、規模、醫療資源等方面的標準,而不是其治療標準。比如,同是二級或三級醫院,治療特長不同,集中收治的患者病種就會大相徑庭,這個“二級醫院”或許收治的多為頭疼腦熱、傷風感冒之類求診者,那個“二級醫院”則可能擁有多個專收危重患者或疫病、疑難雜癥的科室。所以,同為二級醫院,治療性質、難度可能大相徑庭,將這樣的兩家醫院放在一起,如何去計算“行業平均水平”,又有多少可比性和參照價值?
其二,大量的醫療實踐證明,實力越強的醫院,水平越高的醫生,死亡率可能越高。因為,危重病人往往首先被送往這些實力較強的醫院,而水平較高的醫生做的又往往是最復雜最困難的手術,治的也是病情最危重、死亡率最高的患者。可見,在“手術死亡率”這樣的評判標準面前,其自然得分最低,更面臨不達標的風險。
其三、將“死亡率指標”列入“服務質量”章節,其初衷或許是為了將這一指標作為衡量醫院級別的硬性標尺。而如果據此標尺,因“死亡率”不能達標,醫院被降級,自然會引起醫院及其醫護人員的榮譽問題,更關乎其收入、待遇等有形、無形的利益,自然就會促使一些醫院為了死亡率達標,不敢收治過多的危重病人,甚至會產生危重患者該收治不予收治,該住院不予住院的情況,勸說或推使病人出院的現象,造成醫患矛盾和沖突加劇。而“聰明”醫院,則可能會為了“降低”住院死亡率而收治一些本來不需要住院的常見病患者,這又會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
客觀地說,作為上級主管部門,要求下屬醫院統計一下“死亡率”,作為醫院服務質量的參考,當然無可厚非。但并不意味著將“死亡率”數據作為衡量醫院是否達到二級、三級唯一評定標準。所以,有必要提醒相關部門,一些指標、政策出臺,不能脫離醫療服務發展本身的規律,如果背離醫療服務發展本身的規律,人為設置數字或標準,那就變成了另一種“人為GDP”,也背離改善醫療服務水平的初衷,而成為一種“反向激勵”,對醫療發展而言更是一種損害。(余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