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第二批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陸續進入到第三環節,即“整改落實、建章立制”環節,在這個環節當中既要對前段時間所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落實,更要建立起可執行、可監督、可問責的有效規章制度,從而將問題消滅于制度之中而不再反彈。
規章制度需建立在“可執行”的基礎之上。“大而全”的制度不一定就好,制度的生命力就在于“可執行”,一項制度制定出來,卻只能嘴上說說、紙上寫寫、墻上掛掛,就是空談,于事無補而且造成新的形式主義。制度的建立必須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切合實際、有針對性,要明確責任主體,明確相應職責,劃出“紅線”,標出“雷區”,架起“高壓線”,不能有任何模棱兩可,不留任何模糊地帶,一切都清晰、簡單、明了,這樣的制度才是可執行的制度,這樣的制度才有生命力。
規章制度需建立起“可監督”的條例。一項制度若沒有建立監督條例,其執行往往就會乏力,尤其是在執行中遇到難題時,具體執行之人就難免會選擇打擦邊球、走過場、放空炮。一項好的制度,其中必定包含了監督內容,而要想收到良好的監督效果,就必須明確監督人的權威,確定監督人的責任,讓其不能松懈、不敢松懈。要公布監督部門和監督人的電話號碼,讓群眾能隨時隨地舉報,同時,要建立起相關的激勵機制,讓監督人不想松懈,使得“監督”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從而推動制度的落實。
規章制度需“可問責”。一項制度若不能問責,必將導致效果落空,很多行動都將變成短期行為而難以真正收到實效、長效。要建立“可問責”的規章制度,就必須在制度中確定責任主體,明確追責機制,在問責面前要做到沒有特權、沒有例外,做到令在必信、法在必行。要將責任量化、具體化,必須在制度的執行中確定完成時間、效果和責任人,一旦在執行中出現問題,就能直接追查到個人的頭上,從而讓執行之人、監督之人不敢有絲毫放松。
群眾路線是黨的生命線和根本工作路線,要想讓黨和群眾的關系更加密切,就必須抓好建章立制環節,必須讓所建立的規章制度“可執行”“可監督”“可問責”。(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