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新聞網6月11日訊(通訊員 文魏)近日,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在建設項目工地采礦銷售的非法采礦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1月,金某田公司通過國有土地招拍掛獲得某倉儲物流園建設項目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由湘某公司負責平整該宗土地。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湘某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告人曾某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石頭售賣,共計非法出售片石和大理石11萬余噸,銷售金額共4363490.96元。
2021年10月,被告人晏某、蔣某伙同他人出資到該倉儲物流園工地非法開采石頭26000多噸,并以石頭(包括從曾某處購進的石頭)為原料加工成碎石后售賣。
經鑒定與測量,該倉儲物流園非法開采點賦礦層位為建筑用砂巖礦,非法開采建筑用砂巖礦面積為12461.18m2,開采建筑用砂巖礦方量為38878.88m3,重104972.97噸,認定礦石價格為40元每噸,合計非法開采建筑用砂巖礦價值為4198918.8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晏某、蔣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在建設項目工地采礦銷售,曾某情節特別嚴重,晏某、蔣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采礦罪。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罰。對三被告人非法采礦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曾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晏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判處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對被告人曾某、晏某、蔣某非法采礦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我國對礦產資源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取得采礦權。無證采礦等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會破壞礦產資源,也會損害生態環境安全。本案中,案涉非法采礦點是經批準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政府重點建設項目工地,該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用砂巖礦資源仍然屬于國家所有,不屬于任何企業或個人。該工地正常施工開采的砂巖礦,如果直接用于該項目的工程建設,則不屬于非法采礦。但三被告人在采礦手續未辦妥的情況下,擅自采礦并對外銷售,屬于非法采礦。本案的處理,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懲礦產資源犯罪和維護環境資源安全的決心。廣大企業和個人在工程項目建設等涉及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切勿為獲利而觸犯法律紅線。